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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工作程序

2007-08-27


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工作流程

 

林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区林业局(区林权管理中心)初审(经初审后,出现三种情况: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其中: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要分别出具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通知书。)—→林权勘测,外业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对林权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公告期30天)(公示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公示有异议或无异议。其中:公示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主张合法有效的,不予林权登记,材料归档;主张不实的,准予林权登记,并说明理由,进入下步流程。)—→经区林业局(或区林权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登记—→林权证打印(填写)、注销原林权证—→核发初始、变更林权证(三个月内)—→材料移交林权档案室归档。

 

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提交材料

 

一、初始登记提交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区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如山场四至示意图等。

二、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林权证;

4.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流转合同、林地征占用同意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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